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的要求:
(一)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二)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二、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的申请:
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城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测绘局;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向拟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所涉及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