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重力点联测
国家基本重力点(含引点)联测应采取对称联测,即:A—B—C?C—B—A,观测过程中仪器停放超过2小时,则在停放点应重复观测,以消除静态零漂。每条侧线一般在24小时内闭合,特殊情况可以放宽到48小时。每条测线计算一个联测结果。
3、一、二等重力点联测
一等重力点联测路线应组成闭合环或附合在两基点间,其测段数一般不超过5段,特殊情况下可以按辐射状布测一个一等点。联测时应采用对称观测,即:A—B—C ?C—B—A,观测过程中仪器停放超过2小时,则在停放点应重复观测,以消除静态零漂。每条侧线一般在24小时内闭合,特殊情况可以放宽到48小时。每条测线计算一个联测结果。
二等重力点联测起算点为重力基本点、一等重力点或其引点。联测组成的闭合路线或附合路线中的二等重力点数不得超过4个,在支测路线中允许支测2个二等重力点。一般情况下,二等联测应尽量采用三程循环法,即:A—B—A,B—A—B作为两条测线计算。每条侧线一般在36小时内闭合,困难地区可以放宽到48小时。
一、二等重力点联测使用LCR重力仪,每点观测程序与国家基本重力点(含引点)联测相同。一等重力点(含引点)段差联测中误差不得大于±2510-8ms-2,二等重力点段差联测中误差不得大于±25010-8m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