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9日通过的《河北省测绘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