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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测绘条例

www.zige365.com 2010-11-23 11:53:14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不执行国家和本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统一分幅及编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航空摄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其测绘航空摄影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测绘成果未经验收提供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测绘成果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发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加工制作、展示、印刷、出版本省地方性地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全部地图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的地图和生产、加工制作的地图产品,未按照规定标明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全部地图或者地图产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

(一)省、市、县(区)、乡(镇)界线和海岸线长度;

(二)行政区域及其毗邻海域面积;

(三)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

(四)本省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

(五)本省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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