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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www.zige365.com 2012-1-10 12:10:3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一)申请报告;

(二)有关技术文件;

(三)承建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同一城市不得建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二十九条 测绘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除外。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测绘仪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计量检定或者校准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三十一条 测绘成果实行分级汇交制度。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汇交工作。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汇交工作,并按照年度将接收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逐级上报。

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非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

第三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第三十三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查对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征求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十四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提供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单位同意,不得对测绘成果进行销售、传播、转让、转借或者商业性复制。

第三十六条 保密测绘成果密级的划分、调整、解密以及保密测绘成果的储存、保管、复制、销毁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外提供保密测绘成果的,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本省基础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组织测绘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查验收,质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测绘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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