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①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3)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4)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即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