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
章 节 |
2009年教材 |
2010年教材 |
位 置 |
内 容 |
位 置 |
内 容 |
第一章 |
2010年教材中本章内容由原来的十三节改为十节、新增渎职罪的内容 |
|
|
P314 |
原第八节标题“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改为“涉税犯罪概述” |
|
|
P315 |
1.删除:“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和“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围”两部分内容; 2.增加涉税犯罪的概念和概述; 3.增加“(一)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二)渎职罪的种类”两部分内容 |
|
|
P316-329 |
1.原第9节至第13节内容全部归入第9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2.原“偷税罪”全部规定改为“逃税罪”的规定; 3.危害税收征管罪各罪中的犯罪构成部分更加细化,体系更加清楚; 4.增加“第10节 渎职罪”,共四个罪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第二章 |
P331 |
倒数第三行删除“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