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申报与缴纳
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
(一)征税车辆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申报资料如下:
1、车主身份证明
2、车辆价格证明 境内购车――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
进口自用车辆,提供《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
(二)免(减)税申报
购置免税或减税车辆的纳税人也应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
2、免税条件消失
(三)已适用未完税车辆纳税申报――09新增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了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外,还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情况确定。
1、 按照3年追溯期确定
2、 按照车辆登记日期确定,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按照车辆合格证标注的出厂日期后60日确定。
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环节
车辆购置税是对应税车辆购置行为课征,征税环节选择在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具体而言,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即车辆购置税是在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
三、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购置不需办理车辆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概括地讲,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车辆登记注册地(即上牌照落户地)或居住地。
四、车辆购置税纳税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