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一)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规定,下列情况属于此类案件:⑴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⑵社会影响重 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包括两种情况: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包括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根据规定,共同地域管辖包括三种情况:
(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如该不动产涉及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三)裁定管辖
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三种。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指定其管辖区域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 政案件以及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