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注税考试辅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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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资格税务机关 认定资格税务机关为县(市)国家税务局。 二、认定程序 1、申请。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2、填表。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3、报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四、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第326号) 2、关于调整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权限的通知(苏国税函〔2006〕28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059号) 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5」第51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考试大为你加油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第0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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