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作者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反映的是委托人的思想观点和受托人的创作技巧。
我国着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下面两种情况是委托作品的着作权归委托人而不是受托人的情况:
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着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着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着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着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着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