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综合题
(一)著名学者梁漱溟1988年去世。其作品的著作权由其子继承。1993年5月,其子在北京一个书摊上发现了由L编选、某出版社出版的《梁漱溟随想录》一书。该书全部内容均选自梁漱溟的作品,其中大部分篇章取自粱所著《朝话》一书。《朝话》是梁早年在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工作期间在朝会上的讲话。由其学生黄孝方等人记录整理而成。此书经多次再皈,署名均为粱漱溟。粱漱溟之子向法院起诉,称:L及某出版社编辑出版《随想录》,事先未取得其许可,且该书的编选严重破坏了《朝话》的完整性和思想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他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发行《随想录》。支付原告著作权使用费5320元,赔偿原告物质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在《新闻出版报》或《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L辩称:《随想录》是一部编辑作品,其内容的一部分取自《梁漱溟全集》第四卷,而我负责该卷的编辑工作,对该卷享有著作权。
此外,《随想录》的大部分文章取自《朝话》,而《朝话》是由黄孝方编辑的编辑作品,其著作权归黄享有。黄巳于1939年6月去世,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朝话》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巳过,故《随想录》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某出版社辩称:我社与《随想录》一书的编选者就该书的出版订立了出版合同,该合同第二条明确规定,编辑者保证该书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和出版权,如有违反,编辑者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因此,我社对该书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最后作出判决:
(1)被告某出版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随想录》的发行;
(2)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新闻出版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
(3)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L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作品使用费6480元及律师费760元,总计7240元,某出版社承担连带责任。
问:
(1)对于粱漱溟的作品。粱漱溟及其子各属于什么性质的著作权主体?
(2)黄孝方可否享有《朝话》一书的著作权?为什么?
(3)《粱漱溟随想录》属于何种特殊类型作品?它的著作权归属有什么特点?
(4)某出版社和L的行为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何种侵权行为? 应各承担何种侵权责任,属于哪一种侵权责任?
(5)《粱漱溟随想录》有无著作权?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6)出版社在出版类似作品时,应注意哪些同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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