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年夏末秋初,某电化厂液氯工段发生液氯钢瓶爆炸。使该工段414m2厂房全部摧毁,相邻的冷冻厂厂房部分倒塌,两个厂房内设备、管线全部损毁。并造成附近办公楼及厂区周围280余间民房不同程度损坏。液氯工段当班的8名工人当场死亡。更为严重的是爆炸后氯气扩散7公里,由于电化厂设在市区,与周围居民区距离较近,事故共导致千余人氯气中毒,数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若干。
初爆炸的1只液氯钢瓶是由用户送到电化厂来充装液氯的。由于该用户在生产设备与液氯钢瓶连接管路上没有安装逆止阀、缓冲罐或其他防倒罐装置,致使氯化石蜡倒灌入液氯钢瓶中,这属于违章行为。而且在送来此钢瓶时也未向充装单位声明情况,留下重大事故隐患。
负责充装钢瓶的电化厂液氯工段工人违章操作,在充装液氯前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对欲充装的钢瓶进行检查和清理,就进行液氯充装。充装时,钢瓶内的氯化石蜡和液氯发生化学反应,温度、压力升高,致使钢瓶发生爆炸,并导致周围钢瓶相继爆炸,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
经调查:双方工人均未经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当地政府和化工厂均没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
1.试根据上述材料,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
(1)用户方违章在液氯钢瓶内混入氯化石蜡,且未向充装方说明此情况,形成事故隐患;
(2)充装方工人违章操作,在充装前未按规定检查和清理液氯钢瓶,就进行充装作业,致使钢瓶内的氯化石蜡和液氯发生剧烈化学反应,钢瓶内压剧增导致爆炸,又引起周围装有液氯的钢瓶爆炸。
物的不安全状态:
钢瓶内被倒灌有氯化石蜡
间接原因:
(1)用户方的生产设施存在缺陷(生产设备与液氯钢瓶连接管路上没有安装逆止阀、缓冲罐或其他防倒罐装置);
(2) 双方工人均未经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
(3) 双方企业对员工都没有进行充分的教育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
(4)单位安全管理不足,员工违章操作严重;
(5)电化厂选址不当,建在居民区都是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要求的,审批部门监管不力;
(6)政府和厂方也没有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
2.根据《安全生产法》,试提出处理建议;
电化厂为化学危险品生产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0、82、85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9条的有关规定,追究该厂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追究该厂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3.试提出防范措施。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化工厂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2)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化工厂安全管理,包括建立及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教育、督促所有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3)双方单位应当对有缺陷的生产设施进行整改,消除这一事故隐患;
(4)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及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5)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电化厂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进行搬迁,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等人口密切区。
备注:很多企业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候,大都走形式主义,培训内容与生产实际脱节,对危险性认识不足,部分企业甚至故意把危险性减轻;企业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千丝万缕的联系,以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往往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中常见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