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郭某,中共***员,县人民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县长。他将县供销社关于联营建厂的报告提交县长办公会前,未经认真分析和调查,使严重失实的报告被“原则同意”,在签署批准文件后,又未对开办烟花爆竹厂的情况做进一步了解,致使黄某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更加猖獗。建议给郭某行政警告处分。
(11)崔某,中共***员,县工商局局长。县工商局对发给郑某(阴某之弟)的营业执照不审核、不年检,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点不监督检查,对过期未检的营业执照不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