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定期检验前应当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技术服务机
构进行自检,确保设备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六、应急管理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2.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有关约定应当在维保合同中明确。
七、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没有报废期限规定但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申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设备的主要承压部件或者主要受力部件以及控制部件进行安全评估和延寿分析,对评估分析合格的特种设备可适当延长使用年限,同时可以根据情况在评估报告中附加缩短检验周期、实行监控使用等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