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电子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根据电子元器件有效工作寿命要求,工作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规定年限应进行全面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决定可否继续使用。
4)运行中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后,应认真检查其动作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合闸送电。经检查未发现动作原因时,允许试送电一次。如果再次动作,应查明原因,找出故障,不得连续强行送电。必要时对其进行动作试验,经检查确认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本身发生故障时,应在最短时间内予以更换。严禁退出运行、私自撤除或强行送电。
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运行中遇有异常现象,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处理,以免扩大事故范围。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损坏后,应由专业单位进行检查维护。
6)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保护范围内发生电击伤亡事故,应检查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分析未能起到保护作用的原因,在未调查前,不得拆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