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8、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9、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2.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3.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