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
1)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2)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3)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4)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
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2)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联合执法的原则;
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原则。
□2、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亟待依法规范安全生产;
2)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五个门类:
一是宪法;(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二是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有基础法(安全生产法)、专门法律(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航空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矿产资源法;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标准化法);
三是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四是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五是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