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1)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具备的5项条件:a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b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c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d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e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重大危险源
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挡,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报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规定场所的距离要求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人口;
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