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1)登记许可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不含省、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对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而上岗作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掌握、2项许可)
(1)检测检验机构许可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新增)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