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铁路交通事故
2007年7月1 1日国务院发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二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 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3)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造成1 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3)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4)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5)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 8辆以下的;
(3)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4)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5)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 0小时以上的。
4.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 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