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火灾事故
1 996年1 2月3日,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 996]82号),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3类:
(1)特大火灾事故,是指死亡1 0人以上(含1 0人,下同)事故;重伤20人以上事故;死亡、重伤20人以上事故;受灾50户以上事故;直接财产损失1 00万元以上事故。
(2)重大火灾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事故;重伤1 0人以上事故;死亡、重伤10人以上事故;受灾30户以上事故;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事故。
(3)一般火灾,是指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
3.水上交通事故
2002年8月2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5号令《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将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分类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