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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名师辅导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法律规程(4)

www.zige365.com 2011-5-25 10:12:19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23条 内外部检验内容

1.第22条外部检查的有关内容;

2.结构检查

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1)筒体与封头的连接;

(2)方型孔、人孔、检查孔及其补强;

(3)角接;

(4)搭接;

(5)布置不合理的焊缝;

(6)封头(端盖);

(7)支座或支承;

(8)法兰;

(9)排污口;

3.几何尺寸

根据原始资料审查情况,检验员可结合下列内容检查,并做记录:

(1)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棱角度;

(2)焊缝余高、角焊缝的焊缝厚度和焊角尺寸;

(3)同一断面上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

(4)封头表面凹凸量、直边高度和纵向皱折;

(5)不等厚板(锻)件对接接头未进行削薄过渡的超差情况;

(6)布置不合理的焊缝;

(7)直立压力容器和球形压力容器支柱的铅垂度;

(8)绕带式压力容器相邻钢带间隙。

凡是已进行几何尺寸检查的,一般不再重复检查,对在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应重点复核。

4.表面缺陷

(1)腐蚀与机械损伤

测定其深度、直径、长度及其分布,并标图记录。对非正常的腐蚀,应查明原因。

(2)表面裂纹

①内表面的焊缝(包括近缝区),应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镜检查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不小于焊缝长度20%的表面探伤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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