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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名师辅导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法律规程(2)

www.zige365.com 2011-5-25 10:10:18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三章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10条 检验员在检验前,一般应审查下列内容和资料:

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量监检报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记录,以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

4.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

5.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关资料;

6.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等;

7.使用登记证件等。

第11条 影响内外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

第12条 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

第13条 对槽、罐车检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车体移动。

第14条 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

第15条 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16条 如需现场射线探伤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第17条 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

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注意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3.能够转动的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4.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部位,应彻底清扫干净。

5.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安全电压》的规定。

6.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第18条 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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