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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培训内部资料之《安全生产法》讲义(4)

www.zige365.com 2011-12-12 16:17:36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3.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一次确立了安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地位

  (七)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1.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

  2.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

  3.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

  4.事故责任的追究;

  5.事故信息发布等。

  七、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从五六十年代的“安全第一”,到七十年代之后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所谓“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过经营活动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具体体现为“六先”:

  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预防隐患在先;

  7.监督执法在先。

  所谓“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八、《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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