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的概述、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
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本章重点: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法的概述、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了解)
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
1.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各种成文法和国家认可的惯例、习惯、判例等不成文法。
狭义的法有时单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显然,本课程主要涉及的是狭义的成文法 .
2.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3.法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普遍约束力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
4.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包括人的效力、地域(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即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义和以属地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四种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5.法的特征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但与诸如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的规章等社会规范又有不同,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表现在法具有如下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主要包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等内容。
1.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
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
3.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负有法律适用职权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它们依法享有实施法律和法律责任追究的权力。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主要有3个:
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