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本定位,就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权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重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吸收工会参与管理,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三)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在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时享有多项权利:一是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二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三是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四是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包括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二)有关部门及其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有关部门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包括国务院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