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讲 掌握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种类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确定的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范围为下列7类事故: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熟悉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规定,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事故发生情况具体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