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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讲座(习题班)第四十三讲

www.zige365.com 2010-12-29 12:00:19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2.衔接适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重大以外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了体现某些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特殊性,并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在保证国家行使对各类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最高行政权和普遍适用《条例》关于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的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一些特殊行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特别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譬如水上交通事故、煤矿事故等。这样规定,解决了不同种类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适用普通法还是适用特别法的问题。

  3.选择适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实践中也有一些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人员伤亡达不到相应等级、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这类事故是否需要调查处理,其选择决定权属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如果决定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人民政府依照《条例》关于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执行。

  4.参照适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条例执行。”各类事故中也有一些发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这些事故发生单位虽不同于生产经营单位,但也会造成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应当依法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该类事故参照适用的规定,有利于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无法可依的问题。

  5.排除适用。《条例》第二条规定:“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鉴于上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非常特殊,并且国家已有相关法律规定,所以《条例》对其作出了排除适用的规定。

  (三)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过去对事故名称、事故等级及其分级要素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影响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因为只有首先确定事故等级,才能依法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等级划分涉及到事故性质、危害程度以及事故责任的法律界定,需要科学地确定事故分级的要素(标准)。近二十多年来,各级政府和部门将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对事故名称、事故等级如何确定的问题反复研究,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分级的规定,最终确定了以人员伤亡(集体职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三个要素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级,以前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以此为准。

  1.事故定级的要素。事故定级要素的界定必须从各类事故侵犯的相关主体、社会关系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来考虑。《条例》规定的事故分级要素有三个,可以单独适用。

  (1)人员伤亡的数量(人身要素)。安全生产和事故调查处理都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故危害的最严重后果,就是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中毒)。因此,《条例》将人员伤亡的数量列为事故分级的第一要素。

  (2)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经济要素)。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而且经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要保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必须根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多少来区分事故等级。

  (3)社会影响(社会要素)。有些事故的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然达不到法定标准,但是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政治影响和国际影响,也必须列为特殊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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