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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讲座(习题班)第二十八讲

www.zige365.com 2010-12-24 16:49:56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1)新设立生产企业的申请。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企业审批、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颁发许可证的时间、顺序等程序性规定不尽相同,暂时难以统一。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不论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高危生产企业领取有关证照的时间和程序如何规定以及是否相同,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在企业建成投产前提出申请;如不提出申请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已经进行生产企业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规定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1年是这些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定期限;逾期不提出申请擅自生产的,以无证非法生产论处。

  (3)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实施规章的规定,6种高危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都要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每种企业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不尽相同,应由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具体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必须能够满足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需要。

  3.受理申请及审查

  接到申请人关于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相关文件和资料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决定是否受理和审查。审查工作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形式审查,另一部分是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进行检查核实的工作。这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其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都是书面的文件、资料。这些书面文件、资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申请人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受理申请以后的第一道程序,就是进行形式审查。如果发现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全、不真实、不符合法定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有权向申请人说明并要求补正,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补正。否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有权拒绝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实质性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通过形式审查以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和企业的实际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实地审查或者核实。譬如,需要对一些生产厂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审验;对一些安全设施、设备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试运行。这些审查工作不是在办公室里能够完成的,必须前往实地或者企业才能进行直接的审查或者核实。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方式主要有3种:一是委派本机关的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审查或者核实;二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进行审查或者核实;三是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对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设施、设备和工艺进行专门的检测、检验。

  4.决定

  经审查或者核实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两种决定:企业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决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关于审查发证的法定时限,《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之内。确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是否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发证工作,关系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问题。如果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未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发证工作,将会构成行政违法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何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法定时限,需要视不同情形加以确定:

  (1)自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应当在45日内完成审查发证工作。45日是指法定工作日,如遇法定节日、假日自动顺延,不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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