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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讲座(习题班)第十五讲

www.zige365.com 2010-12-24 11:15:23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十五讲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393号令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建设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水平不断增长,工程建设规模扩大到工业、民用、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各个方面。全国现有建筑企业近7万家,从业人员约3900万人,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建筑施工范围遍及各个行业、地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很高。建筑工程多属地下、地面、高空作业,面临着固有和不可预见的危险因素和灾害威胁,故而建筑施工事故多发,其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仅次于采矿业,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建筑工程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责任不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设备租赁单位、拆装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不具体,缺乏法律规范。二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一些建筑、施工单位挤扣、减少安全资金,降低成本,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器材、工具、用品不齐全,陈旧落后,安全性能低,不能及时维修、保养、更新。三是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明确、不健全、不落实,管理混乱。四是建筑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不完善。一些建筑施工单位没有应急预案,有应急组织和器材。要改变建筑工程安全的被动局面,有必要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立了建设主体各方严格的、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其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

  (1)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作为业主和甲方,建设单位有权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单位,可以自行选购施工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检查工程质量、控制进度、监督工程款使用,对施工的各个环节实行综合管理。

  (2) 因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不规范所造成的事故居多,必须依法规范。

  有的建设单位为降低工程造价,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招投标中压价,将工程发包价压低于成本价。为降低成本,向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提出违法要求,强令改变勘察设计;对安全措施费不认可,拒付安全生产合理费用,安全投入低;强令施工单位压缩工期,偷工减料,搞豆腐渣工程“;将工程交给不具备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或者拆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针对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从7个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二)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这里强调了4个方面内容,一是施工资料的真实性,不得伪造、篡改。二是施工资料的科学性,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数据准确。三是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必须齐全,能够满足施工需要。四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提供施工资料,不得推诿。

  (三)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压缩合同的工期。

  (1)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进行建筑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进行建设施工。违法从事建设工程建设,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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