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
(一)交通事故现场处理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受伤人员救治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四)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道路通行的规定
(一)机动车通行规定
1.同车道行驶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与对面来车有回车可能,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行经铁道路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形,不得超车。
2.交叉路口行驶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3.机动车载物行驶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