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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讲座习题班第三讲(8)

www.zige365.com 2010-1-10 11:01:5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三、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 (一)矿山开采的基本要求

  《矿山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二)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品、仪器的安全保障

  (1)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2)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三)开采作业的安全保障

  (1)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2)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的预防措施: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

  (3)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四、熟悉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二)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

  1.职代会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情况,接受民主监督:

  (1)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2)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4)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

  (5)重大事故处理情况;

  (6)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事项。

  2.职工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工会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矿山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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