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了,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后的又一安全大法,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还明确了“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马鞍山矿山研究院在40年从事的技术开发实践中,在非煤矿山开采及矿山安全技术方面形成了具有该院特色的、国内领先的、国际先进的成套矿山安全开采技术。为了满足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生产及矿山降本增效的需要,近10年来,该院一直致力于非煤矿山开采及安全评价等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得到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内的有关部门认可,获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非煤矿山专项安全评价资质”。本文介绍了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内容,概述了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传统技术与新技术、新方法,并总结了我院从事非煤矿山开采及安全评价等领域的经验。
1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内容与程序
1.1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内容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4种类型,各类型包含的内容和要求各不相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和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内容,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措施;安全验收评价,是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的安全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对是否具备投产条件提出结论性意见;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根据企业的委托,定性、定量地分析企业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对其安全管理状况给予综合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专项安全评价,是根据企业的委托,对企业内某单项设施或工程进行调查、分析、检验、检测等工作,从而定性、定量地分析某单项工程或设施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有效的整治措施和技术方案。
1.2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程序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评价委托。接受企业委托,根据评价的内容签定合同。
(2)组织策划。根据承担安全评价的内容,召开评价工作会议,明确项目经理,组织落实安全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制定安全评价工作计划。
(3)收集资料与资料分析。根据安全评价的内容,收集与被评价对象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基础资料、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等,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系统分析。
(4)类比工程调研。评价对象现场调查,掌握工程状况、工艺流程中的危险部位、岗位人员状况、主要工艺过程和技术参数、事故记录、检测记录、安全设施运行状况、防火防爆专项、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以上调研项目根据评价的内容选择。
(5)编制安全评价大纲。根据安全评价项目的规模,对于大中型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需要编制安全评价大纲,并依据审定的评价大纲编制报告。大纲包括评价的主要依据;矿山(项目)概况;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评价方法、评价范围的评价单元的确定;安全对策措施;报告书的结构和评价工作进度安排等。评价大纲内部审查定稿后报有关部门审查。
(6)安全评价大纲评审。根据安全评价项目的规模,总投资超过2亿元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其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报告,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查,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其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由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授权的地(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查。评价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和完善。
(7)编写安全评价报告。将安全评价大纲中初步分析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系统分析,确定危险、有害因素的等级。同时根据不同的工艺流程和工作场所,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结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