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能不能在运输始发地公安机关办理,办证时限有没有明确限定? 答:按照现行条例规定,托运人只能到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实践中不少托运人的住所在运输始发地,为了办证不得不来回跑。为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改条例时明确规定,托运人也可以向运输始发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针对一些运输企业提出的办证没有时限要求,有时办理时间较长,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审批的时限,最长不能超过7天。 问:哪些危险化学品允许通过内河运输,哪些不允许通过内河运输?怎么保障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答:根据各方面意见,条例建立了一个机制来确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就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剧毒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毒性作用机理等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对确属在水中性能相对稳定无较大危害,或者与水反应后的生成物不会对水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在严格采取确保运输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以允许通过内河运输。对其他绝大多数剧毒化学品,以及不属于剧毒化学品但对水环境危害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则严格禁止通过内河运输。参与确定禁运范围的有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安全监管总局,由这四个部门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审核把关,有利于禁运范围做到科学、合理。禁运范围确定后,将由这四个部门予以公布。 在适当放宽内河非封闭水域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同时,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必须跟上,以确保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为此,条例从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运输船舶和专用码头、泊位的安全条件,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警示标志悬挂和进出港管理等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