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我国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制度。它具有强制性、体系性及责任追究性的特点,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体制、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A.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安全监察机构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专项安全监察体制。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以及经济发达县的质检部门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方是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B.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与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 根据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特点,主要有行政许可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对和调查处理等方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内容 主要包括: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使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情况;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应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使用、维修保养、化学清洗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参加或进行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 (四)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 1.重大危险源基础知识及辨识标准 A.重大危险源基础知识 我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中将“重大危险源”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B.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及方法 辨识标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此标准自2001年4月1日实施。 C.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类型如下:①储罐区(储罐);②库区(库);③生产场所;④压力管道;⑤锅炉;⑥压力容器;⑦煤矿(井工开采);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⑨尾矿库。 2.重大危险源的评价与监控 A.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风险评价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的重要内容。目前,可应用的风险评价方法有数十种,如事故树分析、危险指数法等。 评价单元的划分 重大危险源评价以危险单元作为评价对象。 一般把装置的一个独立部分称为单元,并以此来划分单元。每个单元都有一定的功能特点,如原料供应区、反应区、产品蒸馏区、吸收或洗涤区、成品或半成品储存区、运输装卸区、催化剂处理区、副产品处理区、废液处理区、配管桥区等。在一个共同厂房内的装置可以划分为一个单元;在一个共同堤坝内的全部储罐也可划分为一个单元;散设地上的管道不作为独立的单元处理,但配管桥区例外。 B.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督管理体系,建立重大危险源宏观监控信息网络,实施重大危险源的宏观监控与管理,最终建立和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和监控手段。 (五)事故应急救援 1.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A.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及特点 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 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尽可能地降低事故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 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