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安全评价机构应积极配合发证机关的考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考核,应按要求及时提供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八、考核应建立考核组,考核组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考核人员中应有相关专业(行业)的技术专家。考核人员与被考核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考核人员应当对每次考核的内容、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 九、参与考核的公务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禁向被考核机构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准参加可能影响考核的宴请及考核对象支付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不准参与被考核机构安排的任何形式的赌博。 十、安全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暂停资质、资格,限期改正; (四)撤消资质、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十一、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未按时、如实上报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业绩的; (二)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三)安全评价人员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安全评价机构变更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不讲职业道德,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 十二、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资质,并限期改正,整改时间不超过60日。 (一)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属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过程控制程序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 (三)档案资料管理达不到要求的; (四)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降低服务成本,扰乱市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安全评价报告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