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生态安全的评价和信息披露,并对决策者和生态系统的管理者具有切实的指导作用,对广大社会公众具有教育意义以及对公众的行为选择和行为调整具有指导意义,是生态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本文从方法论的视角简要论述了生态安全评价的标准、评价方法和构建生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思路。
一、关于评价标准问题
就生态安全的评价标准而言,虽然不同的评价对象有不同的评价标准,但如果抽象掉具体的评价对象的特定标准,我们总是可以为其找到一种称之为“理想状态”的评价标准。这种“理想状态”的评价标准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①生态系统的自组织能力,即生态巨系统(各生态子系统的有机整合)和各生态子系统不受来自系统外胁迫力的影响; ②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人类活动的规模和强度不可避免地会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和破坏,但安全的生态系统应该能够消解这种影响并通过自组织能力修复其丧失的部分功能,恢复生态过程的完整性; ③生态系统的维持能力,即维持生态系统功能完整性的能力,安全的生态系统在外力胁迫下不仅不会降低其向人类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如森林生态系统提供木材产品等),也不会降低其特有的生态功能(如森林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等功能),相反这些功能还应该逐步得到提升,唯有如此,才能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④生态系统的零风险,即系统间不能相互危害,由于人类的自私和对物欲的无限贪婪,人类活动充满了功利性,往往以牺牲一个系统的功能完整来维持或提高另一系统的生产和服务能力,例如,为了提高粮食产量,人们往往通过增加化学肥料的施用量,从而造成土壤系统的板结和污染,并进而污染水圈、生物圈,最终危害人类健康。 ⑤低成本提高人类福利水平和福利质量的保障力。一个安全的生态系统应该尽量减少额外的物质和能量投入以维持系统的生产功能、服务功能和环境功能。据专家测算,我国因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失约占GDP的2.3%,扣除这一因素,我国的实际经济增长率只有6%左右,这究竟是提高了人类福利还是降低了人类福利? 这是值得认真思考的严肃的问题; ⑥生态系统的对人类生存安全的支持力。说到底,生态安全的本质是人类的生存安全,人类的生存总是依托于生态系统持续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能力,整个世界的国民经济也是建立在由地球生命支持系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的,一切威胁生态安全的因素和破坏生态安全的行为都是在动摇人类生存的基础,所以安全的生态系统必须有能力支持人类自身的生存安全。必须把人、人类生存和人类活动纳入自然生物圈中进行综合考虑,人必须把自身视为自然系统中平等的伙伴,不是万物的尺度。在自然生物圈中,人类与生物之间、生物与生物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利共生的关系。
二、生态安全评价的方法
我们在谋求经济发展过程中考虑生态系统的承载力,把生态安全作为一个重要的决策变量纳入我们的决策框架仍然是十分困难的,这种价值取向决定了生态安全评价的难度和方法的多样性。下面仅就几种常见的方法作一描述性的评价。
1、比较法。这种方法选择某一生态系统(如森林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等)的一组特征变量与另一“纯天然”或“未受干扰”的生态系统的相应特征变量进行比较,以此来判断该生态系统的天然程度,天然程度越高,生态系统越安全。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操作简单,易于理解,但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所有人工生态系统都会被判定为不安全或安全度低;二是在人类活动规模和活动强度空前的今天,要找到一个“纯天然”或“未受干扰”的参照系显然非常困难甚至完全不可能。 2、部门产出法。该方法的核心是根据部门产出率(产品和服务)与生态系统安全度的相关性来测定生态安全,是一种间接度量生态安全的方法。一般来讲,产出水平与生态系统联系紧密的部门(如农业、畜牧业、渔业等),其产出率与生态系统的安全度呈正相关关系。这种方法的缺陷是:一是人们在度量部门产出率时,往往仅仅关注直接的产出成果而忽视了产出本身对生态系统的其他潜在或显在的外部负效应 (如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流失、环境质量退化等);二是产出率下降肯定说明生态系统的安全度降低,但产出率提高则未必一定说明生态系统的安全度相应提高,因为我们可以通过某些技术手段来提高产出率,但却可能因此失去其他一些更为重要甚至不可逆的产品和服务。生态安全评价必须满足相互冲突的多个目标,并考虑生态环境问题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所以用部门产出法来评价生态安全显然只具有部分可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