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安全评价师基础知识考试辅导-安全评价中引用法律法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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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原因,一是安全评价机构不熟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一些评价人员认为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严要求”总是对安全生产有好处的。殊不知这种心态恰恰违反了安全评价的目的是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合理的、有效的安全投入效益;二是一些设计机构还继续沿用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把不应列为压力管道的作为压力管道处理,提高企业的运行和管理成本,这也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负责任的态度。
三、预评价的有关文件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预评价导则》中对安全预评价的定义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在安全预评价中,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地质、水文资料以及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以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决定》规定,改革项目审批制度,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因此,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中,由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有的评价机构仍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否则作为重大的原则问题不予预评价或要求其补齐资料,显然是不符合国务院的规定。究其原因,是安全评价机构对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未能及时了解。 应当注意的是,安全评价机构在没有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的情况下,会给评价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对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需要更加充分的认识,尽可能地收集建设项目的基本概况,包括主要设备、物料、工艺以及安全监控系统的选择等,并核实其真实性和数据的可靠性。
四、首要的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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