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环保、消防行政部门管理的范畴外,主要考虑风向和建设项目与周边区域(特别是周边生活区、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区、航空港和重要通讯、输变电设施和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核电厂、剧毒化学品生产厂等)在危险、危害性方面相互影响的程度,采取位置调整、按国家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等对策措施。
2.1.2 厂区平面布置
在满足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要求、使用功能需要和消防、环保要求的同时,主要从风向、安全(防火)距离、交通运输安全和各类作业、物料的危险、危害性出发,在平面布置方面采取对策措施。
1)功能分区
将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含动力区、贮运区等)、管理区和生活区按功能相对集中分别布置。
2)厂内运输和装卸
厂内运输和装卸包括厂内铁路、道路、输送机通廊和码头等运输和装卸(含危险品的运输、装卸)。应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货物性质和消防的需要,选用适当运输和运输衔接方式,合理组织车流、物流、人流(保持运输畅通、物流顺畅且运距最短、经济合理,避免迂回和平面交叉运输、道路与铁路平交和人车混流等),为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应从设计上对厂内的路和道路(包括人行道)的布局、宽度、坡度、转弯(曲线)半径、净空高度、安全界线及安全视线、建筑物与道路间距和装卸(特别是危险品装卸)场所、堆扬(仓库)布局等方面采取对策措施。
依据行业、专业标准(如化工企业、炼油厂、工业锅炉房、氧气站、乙炔站等)规定的要求,应采取其他运输、装卸对策措施。
根据满足工艺流程的需要和避免危险、有害因素交叉相互影响的原则,布置厂房内的生产装置、物料存放区和必要的运输、操作、安全、检修通道。(转载请注明:来自中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网 )
3)危险设施/处理有害物质设施的布置
可能泄漏或散发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有害介质(气体、液体、粉尘等)的生产、贮存和装卸设施(包括锅炉房、污水处理设施等)、有害废弃物堆场等的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远离管理区、生活区、中央实(化)验室、仪表修理间,尽可能露天、半封闭布置。
(2)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关设施应布置在地势平坦、自然通风良好地段,不得布置在窝风低洼地段。
(3)剧毒物品的有关设施还应布置在远离人员集中场所的单独地段内,宜以围墙与其他设施隔开。
(4)腐蚀性物质的有关设施应按地下水位和流向,布置在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的下游。
(5)易燃易爆区应与厂内外居住区、人员集中场所、主要人流出入口、铁路、道路干线和产生明火地点保持安全距离;易燃易爆物质仓储、装卸区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可能泄漏、散发液化石油气及相对密度大于0.7(空气=1)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装置不宜毗邻生产控制室、变配电所布置;油、气贮罐宜低位布置。
(6)辐射源(装置)应设在僻静的区域,与居住区、人员集中场所,人流密集区和交通主干道、主要人行道保持安全距离。
4)强噪声源、振动源的布置
(1)主要噪声源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等的要求。
(2)强振动源(包括锻锤、空压机、压缩机、振动落沙机、重型冲压设备等生产装置、发动机实验台和火车、重型汽车道路等)应与管理、生活区和对其敏感的作业区(如实验室、超精加工、精密仪器等)之间,按功能需要和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