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70年代以后世界范围内发生了许多震惊世界的火灾、爆炸、有毒物质的泄漏事故。例如:1974年英国夫利克斯保罗化工厂发生的环己烷蒸气爆炸事故,死亡29人、受伤109人,直接经济损失达700万美元;1975年荷兰国营矿业公司10万吨乙烯装置中的烃类气体逸出,发生蒸气爆炸,死亡14人,受伤106人,毁坏大部分设备;1978年西班牙巴塞罗那市和巴来西亚市之间的通道上,一辆满载丙烷槽车因充装过量发生爆炸,当时正有800多人在风景区度假,烈火浓烟造成150人被烧死、120多人烧伤、100多辆汽车和14幢建筑物被烧毁的惨剧;1984年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供应中心站发生爆炸,事故中约有490人死亡、4000多人受伤、另有900多人失踪,供应站内所有设施毁损殆尽;1988年英国北海石油平台因天然气压缩间发生大量泄漏而大爆炸,在平台上工作的230余名工作人员只有67人幸免于难,使英国北海油田减产12%;1984年12月3日凌晨印度博帕尔农药厂发生一起甲基异氰酸酯泄漏的恶性中毒事故,有2500多人中毒死亡,20余万人中毒,深受其害,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大惨案。我国近年也曾发生过火灾、爆炸、毒物泄漏等重大事故。
恶性事故造成的人员严重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促使各国政府、议会立法或颁布规定,规定工程项目、技术开发项目都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设计提出明确的要求。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由劳动基准监督署对建设项目实行事先审查和许可证制度;美国对重要工程项目的竣工、投产都要求进行安全评价;英国政府规定,凡未进行安全评价的新建生产经营单位不准开工;欧共体1982年颁布《关于工业活动中重大危险源的指令》,欧共体成员国陆续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国际劳工组织(ILO)也先后公布了1988年的《重大事故控制指南》、1990年的《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实用规程》和1992年的《工作中安全使用化学品实用规程》,对安全评价提出了要求。2002年欧盟未来化学品白皮书中,明确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及风险评价,作为政府的强制性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