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自身管理:首先,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安全评价工作中,法律法规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伴随安全评价工作的不断开展,国家会针对不同行业或不同地方发布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信息。我们应了解国家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及时对安全评价人员进行宣传,使评价人员不断提高应用法律法规的水平。其次,应加强对安全评价报告的内部审查。某些评价机构所出评价报告质量之所以不高,除了评价人员自身责任心不强或评价水平较低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忽视了对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第三,应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管理体系,也就是要学习各种安全评价方法,完善各种安全评价方法;建立安全评价资料及报告的登记、存档制度;建立安全评价报告内审制度、评价人员业绩档案、跟踪服务程序和质量申述及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等。
安全评价作为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需要在评价工作的实践中不断深入、完善。我国现行的一些评价分析方法主要是以定性分析为主。定性评价方法在评价过程中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准确地预测事故的风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新的评价分析方法的研究、开发及应及,必将对整个安全评价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切实需要研究并开发科学的、先进的评价分析方法和手段,提高安全评价工作的科学含量,推动我国的安全评价工作逐步走向深入,更准确地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为了使安全评价报告的水平不断提高,使其对企业具有指导性,有必要进行安全评价方法的研究并将一些更为先进的方法应用到安全评价中去,为安全评价的可行性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经济活动均具有风险性,由于安全评价的特殊性(评价对象均为高危行业的企业),所以其更具有风险性。正因为具有风险性,如果对其把握不准,很有可能影响安全评价质量。
矿山安全评价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1、评价报告与现场情况严重不符,评价结论失真,成为“虚假证明”,使评价人员和机构被追究法律责任。
2、安全评价过程失控,对重大危险源辨识不清或遗漏,成为不合格报告,给客户造成损失,使评价人员和机构被投诉、起诉;
3、评价机构或评价人员受外界因素干扰,做出不真实、不符合实际的评价结论,被追究法律责任。
规避风险就是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合理、灵活地运用规范及标准,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
为了抵御风险,消除对安全评价质量的影响,必须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1、评价对象、评价过程、评价结论必须具有合法性。
这是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所以,评价对象必须是合法生产经营权的企业,其相关证件、文件等合法有效。同时,评价机构要坚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决不从事安全评价资质范围以外的安全评价,并保证评价过程、评价报告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2、保证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
这是抵御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其真实性要求对安全评价过程进行控制,做到资料、数据收集真实,现场勘察、检查事实与记录真实,危险源辨识准确,评价方法选用合适,评价结论符合实际。公正性要求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做到“以事实、科学数据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不受外界因素干扰,为项目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
3、为了规避风险,放弃眼前利益。
可以说,任何一个项目的安全评价均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只不过经过人们采取措施后将风险消除或减弱到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但对于那些风险较大,且暂时不能消除的项目宁可不接,决不能为一时的或眼前的利益签订合同,承接项目。
既然风险是安全评价中客观存在的,就应该主动积极地去应对、抵御风险,运用合理的方法,掌握灵活的技巧,规避风险,而决不能回避、逃避风险。要加强机构内部管理,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实现机构规范运行;
(2)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保证评价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能力能满足工作要求;
(3)组织员工培训,增强员工特别是评价人员的遵章守法意识,提高其安全评价专业能力,实现员工作业行为规范化;
(4)加强质量监督、检查、跟踪和信息反馈,定期汇总分析,制定并落实纠正偏差和预防偏差的措施。
评价报告必须经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把好最后一道关。评审专家一般都是由在该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的人员组成,他们的意见具有权威性。评价组必须尊重专家的评审意见,并对评价报告做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以保证评价报告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