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3 若选用二维或三维分析模型,宜设置人工边界。
13.2 模型参数的确定
13.2.1 Ⅰ级工作应根据土动力性能测定结果确定模型参数。
13.2.2 Ⅱ级、Ⅲ级工作宜由土动力性能测定的资料确定模型参数;若资料不足,可根据土的常规物理力学性能或岩性类比等指标,用经验关系确定模型参数。
13.3 输入地震动参数的确定
13.3.1 Ⅰ级工作应采用GB 50267中规定的基岩反应谱作为输入反应谱。
13.3.2 Ⅱ级、Ⅲ级工作应选取给定概率水平的具体场地基岩反应谱作为输入反应谱。
13.3.3 若本地有强震记录,应充分利用其构成适合场地的基岩地震动时程。
13.3.4 若本地无强震记录,应采用以下适当方法合成适合场地的基岩地震动时程:
13.3.4.1 Ⅰ级工作,反应谱的拟合应符合GB 50267的规定;
13.3.4.2 Ⅱ级、Ⅲ级工作,反应谱的周期控制点数不得少于50个,控制点谱的相对误差应小于5%;
13.3.4.3 应给出三个以上相互独立的基岩地震动时程。
13.3.5 可由基岩地震动时程,将幅值的50%作为输入地震波。
13.4 场地地震反应与场地地震相关反应谱的计算
13.4.1 一维模型可用等效线性波动法迭代求解。土层厚度应划分得足够小,使层内各点剪应变幅值大体相等。
13.4.2 二维及三维模型可用有限元法求解。有限元网格在波传播方向的尺寸不应大于所考虑最短波长的1/8或1/4。
13.4.3 坚硬土层,可不考虑土的非线性。
13.4.4 应根据13.4.1或13.4.2中规定工作得到的场地地震动时程,计算场地地震相关反应谱。
13.5 场地地震动参数的确定
13.5.1 场地地震动参数,应包括场地地表与工程建设所要求深度的地震动峰值和场地地震相关反应谱。
13.5.2 Ⅰ级工作必须取各个时程得到的地震动参数最大值作为场地地震动参数;Ⅱ级、Ⅲ级工作应对一组(至少三个)输入时程分析结果予以综合评定。
13.6 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13.6.1 饱和土液化的评价应遵守下列规定:
——Ⅰ级工作符合GB 50267的规定;
——Ⅱ级、Ⅲ级工作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判别;若有液化层,则应进一步判定液化等级和液化深度。
13.6.2 软土震陷判别应符合JGJ 83的规定。
13.6.3 对地震烈度大于等于Ⅶ度的岩石场地,应评定地震作用下,岩体崩塌、开裂、滑坡、塌陷的可能性。
13.6.4 地震作用下土体边坡稳定性评价,应符合GBJ 7规定。
13.6.5 应根据断层活动性调查结果,结合断层的位置、规模、错动性质、覆盖层厚度评价地面变形。
13.6.6 应结合场地特点作出其他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14、地震动小区划
14.1 地震动小区划
14.1.1 地震动小区划应包括加速度峰值与反应谱小区划。
14.1.2 地震动小区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根据场地工程地质分区图,选择有代表性的控制点或工程地质剖面;
——按本标准第13章的规定,计算控制点或工程地质剖面的地震反应。
14.1.3 应由14.1.2中规定工作得到的计算结果,编绘场地给定概率水平的加速度和反应谱分区图或等值线图。相邻两区或两等值线,加速度峰值的差别宜在20—30%;反应谱特征周期的差别宜在0.05s—0.1s。
14.2 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
14.2.1 应按本标准13.6的规定,评价场地地震地质灾害的类型、程度及其分布。
14.2.2 应编制给定概率水平地震作用下的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图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