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单位(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评价单位)在项目安全评价报告送审稿完成后,填写评价报告评审申请表。
2. 将安全评价报告10份、评审费、专家服务费与申请表一同报安全技术评审鉴定中心,中心初审合格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评审,并出具书面专家评审意见,连同安全评价报告(存档的除外)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3 .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告报批稿,由建设单位将2份报批稿,交回评审鉴定中心。
4. 评审鉴定中心接到安全评价报告的报批稿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出具书面审核报告。通知建设单位评审程序结束。不通过的,从新履行评审。